1、COD标准的讨论: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征求意见稿(2015版),自发布以来,引发了行业空前关注,至今两年过去了,仍未颁布正式标准。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专家们对本次修订尤其是涉及到“特别排放限值”的质疑声持续延绵不断。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以下观点为汇集整理而成。
1、有机物和氮磷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的依据是什么?应当是由排放出路来定,取决于当地受纳水体的自净能力,这也就意味着标准不能一刀切,而是因地制宜采用多元化标准。
2、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污水处理的基本方法是否应该仍以生物处理为主调,如果认可了这个思想,就应该考虑任何有害物质的去除,都应该在生物处理的范围内,不需要严格限制COD排放指标(本次标准特别排放限值为30mg/L)。实际上,经过生化单元处理后,有机物尤其BOD几乎完全被去除,而难降解的部分COD已经不再耗氧,不会引起水体黑臭。特别强调的是,我们不希望看到为了去除那么一点点惰性的COD 指标,把污水处理厂变成了药剂投加的化工厂,造成能源浪费。
3、我们的建议是可在严格限制BOD值的同时,适当放宽COD限值,从而减少企业废水处理费用,提高企业竞争力,也节省国家有限的治理资金。提高N和P排放标准是进步,对COD不提高要求也是一种进步。
正确的排放标准一定是处在水污染治理的大系统决策中,反映国家技术经济可行性,促进多种环境管理手段并用。必须反对任意加严排放标准限值,搞一个特别限值去抢占环评、规划、特别是排污许可证的执法空间;更反对用特别加严的“一刀切”国家标准去否定地方标准和排污许可证精细化管理的必要性。留给排放标准的任务最重要的是研究各类污染物最佳处理实用技术和可行技术是什么,并针对国家治污方略提出不同的治污达标基本水平作为底线。认真的请教各工业行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专家,研究适用于中国污水无害化、资源化、能源化的技术”。
附录:
美国没有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有要求,只有BOD的要求,有周均值BOD小于45mg/L,月均值小于30mg/L。欧盟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COD125mg/L;瑞士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COD没有要求,要求 BOD25mg/L;丹麦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COD75mg/L;德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出水COD75~150mg/L之间,之所以有一个范围是对不同规模的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了分类。法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英国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荷兰要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COD125mg/L;可以看到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的污水是二级处理标准,主流技术是以活性污泥法为基础的生物处理工艺,二级处理工艺的出水COD通常小于60mg/L,世界很多国家COD都基本在这个范围,考虑到一些外界的影响,COD会略微高一些,这是一种实事求是的精神体现。
2、氮磷排放标准的讨论: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修订征求意见稿(2015版),自发布以来,引发了行业空前关注,市政污水处理行业专家们对本次修订的质疑声持续延绵不断。主要控制指标如下
以下观点为汇集整理而成,不代表本人观点。
如何看待《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氨氮与总氮标准湖泊演变过程就是:贫营养湖——富营养湖——沼泽——干地,因此湖泊演变自身就是富营养化的过程,人类活动又大大加速了湖泊的富营养化进程。由于近年来大规模兴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有机物污染已经得到遏制,然而氮磷污染日益严重,在上一篇文章中我们提到,提高氮磷排放标准是一种进步,而降低对COD排放要求也是一种进步就是这个意思。T N大于 0.2 m g/I ,T P 大于 0.02 m g/L 就认为湖泊已经处于富营养化水平,而我国一级A标准规定TN限值为 15 m g/I ,因此即使我国污水处理厂都能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水体富营养化问题将依然越来越严重。欧盟污水排放标准规定,对于人口在1万~1O万的城市 T N 限值为 15 m g/L ,T P 限值为 2 m g/L ,人口大于10万的城市T N 限值为 10 m g/L ,T P 限值为 l m g/I 。澳大利亚一级排放标准则为出水 T N<5 m g/L 的概率至少保证 9O9/6,同时出水 T N<3 m g/I 的概率至少保证 50 。而我国《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 B 18918- - 2002)一级 A 标准规定氨氮限值为 8 m g/L ,T N 限值为 15 m g/I 。与欧盟和澳大利亚相比,我国TN限值相对偏高,与此同时我国富营养化水平比欧盟和澳大利亚要严重。因此从水体富营养化角度看,针对部分敏感区域,污水总氮排放标准不仅不能放宽,反而应该加强(请注意,我说的是敏感地区,像农村污水领域,鉴于经济状况考虑,应当分步走,不建议一开始就在农村执行严格的出水标准)。
我国部分污水处理污染物排放标准落后,且缺少科学性。因此亟待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污水处理排放国家和地方标准,而且在制定这些标准的过程中,应在吸取国内外相关经验、组织相专家调研讨论的同时,加强相关基础研究。
正确的排放标准一定是处在水污染治理的大系统决策中,反映国家技术经济可行性,促进多种环境管理手段并用。留给排放标准的任务最重要的是研究各类污染物最佳处理实用技术和可行技术是什么,并针对国家治污方略提出不同的治污达标基本水平作为底线。认真的请教各工业行业、城市污水处理厂的专家,研究适用于中国污水无害化、资源化、能源化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