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信息网讯 2018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和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正式开始施行。作为构建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要构成,两部法律将有效推动环境领域污染防治,同时给分析仪器行业吹来利好东风。
首先是《环保税法》,多项条款中都明确表示了监测设备的重要性。
如《环保税法》第十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同时,为鼓励纳税人加大环境保护建设的投入力度,《环保税法》第二十四条中写到,对纳税人用于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投资予以资金和政策支持。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购置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国务院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进一步明确,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后5个纳税年度中结转抵免。
业内人士指出,在《环保税法》实施之后,监测数据将成为增减相应税收的关键,这也意味着在该税法实施落实的过程中,监测仪表以及第三方监测服务将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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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我国水环境的根本法律,新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新水法)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原法相比,新水法作出了55处重大修改,涉及河长制、农业农村水污染防治、饮用水保护、环保监测等内容。
河长制
河长制是河湖管理工作的一项制度创新。一直以来,河流污染治理由于涉及领域、部门比较多,难以形成合力。此次新水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增加 “省、市、县、乡建立河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等工作”、“有关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同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水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河长制”将促进地方政府加强对辖区内河道的监测和治理,从而释放建设与运维市场空间,推动水质监测仪器设备订单增长。
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制度
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制度是本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另一项重要内容。新水法规定: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应当明确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排放去向等要求。在水污染物的追本溯源、实时监控方面,水质监测仪器设备将大有可为。
环境监测
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为了避免数据造假现象,新水法明确规定,企业要保证监测仪器的正常运行,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没有安装监控装备、没有与环保部门联网或者没有保证其正常运行的会被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逾期不整改的,将责令企业停产整顿。如果用篡改数据掩盖非法排污,并由此发生污染,还会构成刑事犯罪,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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