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通知》规定,生态环境部决定在非电、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重点行业、燃煤发电机组、机动车尾气治理、焚烧烟气净化、油烟、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和恶臭治理技术等7个领域,征集和筛选一批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
全文如下:
关于推荐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各直属单位,各国家环境保护工程技术中心、全国性行业组织及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打赢蓝天保卫战,充分发挥先进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的作用,我部决定征集和筛选一批先进大气污染防治技术,编制《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领域
(一)非电行业(如钢铁、焦化、水泥、玻璃、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工业烟气净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
(二)挥发性有机物(VOCs)防治重点行业(如石化、化工、涂装、制药、包装印刷、汽车制造、电子、家具制造等)VOCs污染防治技术;
(三)燃煤发电机组、工业锅炉烟气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技术,燃油和燃气工业锅炉污染防治技术;
(四)柴油车、船舶尾气治理技术;
(五)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焚烧烟气净化技术;
(六)油烟、扬尘等面源污染防治技术;
(七)恶臭防治技术。
二、推荐要求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规、政策和标准的要求;
(二)污染防治效果明显,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具有先进性;
(三)技术持有单位依法注册、经营,技术知识产权清晰,不涉及产权纠纷;
(四)至少已有一个国内工程应用案例;
(五)在行业内尚未达到广泛应用,具有发展潜力;全行业应用较为普及的技术不再推荐。
三、报送方式
请推荐单位按照要求做好先进技术的推荐工作,组织申报单位填写申报表(详见附件1),并按附件2要求准备证明材料,于2018年5月25日前将申报表和证明材料合订胶装成册(按附件顺序装订)、一式两份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后寄送至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同时将申报表(要求为word文档)和证明文件电子件打包发送至联系人电子邮箱,邮件题目格式为“2018大气+技术名称+申报单位名称”。
四、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生态环境部李磊王泽林
联系电话:(010)6655621866556221
(二)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尚光旭刘媛
联系电话:(010)51555002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扣钟北里甲四楼200室
邮政编码:100037
电子邮箱:sgx2036@163.com
附件:1.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申报表
2.证明材料要求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8年4月13日
附件2
证明材料要求
证明材料是说明、佐证申报表的重要材料,其内容应客观、真实、准确,并与申报表内容协调一致。申报材料若缺少证明材料,则不予受理。
证明材料要求如下,其中1-5项为必备材料,6-8项为可选材料:
1.申报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2.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材料。
3.典型应用案例项目验收报告。
4.检测/监测报告,包括技术或装备性能测试报告、典型应用案例的应用效果检测/监测报告、二次污染防治检测/监测报告等。所有报告应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
5.典型应用案例项目用户反馈意见。
6.查新报告、技术评估或鉴定意见。
7.获奖证明。
8.其他。
填表说明
1.申报表须用电脑填写,请在生态环境部网站首页“通知公告”中检索相应通知并下载填报。
2.申报表括号内文字为填写说明,申报单位应按说明要求填写。
3.申报单位应保证填报内容的客观、准确、前后一致,在封面和“申报单位承诺”处加盖公章。若项目入选,申报表中关键内容将公开发布。
4.申报表中“案例业主单位意见”由案例业主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审查意见”由推荐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推荐单位为通知主送单位。
5.公章须与单位名称一致,且不得复印。公章不齐全的申报材料将不予受理。
6.申报材料包括本表和证明材料,缺少证明材料或对技术内容介绍不清晰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