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中科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信息中心、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分院做的一项联合发表论文【基于产污系数法测算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主要污染物削减效能提升潜力】,研究发现:“准Ⅳ类”提标不可持续,用论文中的语言:“在水环境质量改善方面,简单利用污水处理厂提标对水环境质量进行改善可能是杯水车薪”、“”将污水处理厂的排放标准提到准Ⅳ类后再排到其中,是一种投资浪费”。!
1,单就COD、氨氮两项指标而言,继续进行提标改造到地表Ⅳ类,可分别新增COD和氨氮削减能力为33.0万t/年、6.4万t/年,相对于改造所付出的工程代价,污染物削减效能提升的幅度将十分有限,从技术经济角度已经不具备合理的投入产出效益;完善污水管网可带来的污染物削减效能如表4所示。通过完善污水管网,理论上可将COD和氨氮的年削减能力分别增加722.8万t和213.4万t,分别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Ⅳ类可新增削减能力的21.9倍和33.3倍,由此可见,改造管网比单纯将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Ⅳ类更高效。
根据估算结果,不考虑工程可行性和实施期限的前提下,污水处理厂全面提标到准Ⅳ类,投资需1 557.5亿元,折合污染物削减能力费效比(提升单位污染物削减能力的投资额)为,COD 33.0亿元/(万t/年),氨氮242.2亿元/(万t/年)。改造污水管网、提升收集效能的总投资是4 230亿元,折合成COD削减能力费效比是5.85亿元/(万t/年),氨氮19.8亿元/(万t/年)。
4,三是标准的导向值得商榷。我国的污水处理标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提升是必要的,过去的排放强度导向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污水处理水平已经到了新的阶段,标准提升的思路不应再重复排放强度导向、全国“一刀切”,更应注重“分类分区指导、环境质量倒逼”的思路,例如可借鉴美国采用的最大日负荷量TMDLs(Total Maximum Daily Loads),按照水环境可接纳的最大日污染负荷总量,反推各类工程措施的治理要求、确定排放标准。
5,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标准不能盲目提高,要认真分析水环境治理的目标和需求,逐步建立以水环境容量倒推污水处理排放标准的思路。对于具有土地空间、具备建设人工湿地等自然生态处理方式的地区,应鼓励将污水处理厂尾水经自然生态处理后达到准Ⅳ类,并作为生态景观用水加以利用;对于经济发达、干旱缺水、环境容量低、技术力量强的地区,可将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直接提升到准Ⅳ类,并用于河道景观、生态补水、市政杂用、工业用水等;对于经济实力强、水资源丰富、水质型缺水地区,可在综合分析污水处理厂提标、管网系统改造的技术经济性基础上,多管齐下,“厂、网、河”全方位提升;对于经济实力薄弱地区,应把近期工作放在污水管网“控源截污、查缺补漏”上,全面摸清污水管网状况,而不应盲目地把污水处理厂提标到准Ⅳ类放在优先位置。